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稽查分局 津地税滨二稽公字[2013]002号 关于对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关于对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津地税滨二稽公字002号
关于对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津地税滨二稽公字00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15日
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滨海新区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项目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海新区地税第二分局稽罚 108130038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稽查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海新区地税第二分局 稽罚 1081300385号
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02673741778):
我分局于2013年01月25日至2013年02月01日对你(单位)2008年03月0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承建滨海新区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项目相关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依据如下:
一、违法事实
依据你公司(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德胜颐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汉沽区逸安园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内容约定,该工程合同价款约1100万元,作为承建方你公司将于2009年01月31日前获取全部工程款。经查实截止2012年11月你公司因该工程共取得劳务款13,895,185元,但你公司未依据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该工程劳务所得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其中11,000,000元工程应税劳务所得你公司应于2009年01月份确认劳务收入,并于2009年02申报纳税;剩余2,895,185元(实际超出合同部分)应税劳务收入应根据“工程造价结算确认书”出具时间,即2009年08月确认收入,并于2009年09月申报纳税),共计少缴各项税、费466009.67元,其中:“建筑业”营业税416,855.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179.89元、教育费附加12,505.67元、防洪工程维护费4,168.56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3300元。
二、 处罚决定
你公司(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项目承建期间为逃避纳税义务,采取出具假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有意隐瞒工程收入,最终造成少缴税款449335.44元(经核查确认2008至2012年度,你公司从未依法就“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项目”劳务所得及相应税款在地税部门进行过纳税申报,申报资料显示相应申报期间你公司均为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现决定对你公司所偷逃税款加处2倍罚款,共计898670.88元,其中:营业税罚款83371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8359.78元,印花税罚款6600元。
以上应缴罚款898670.88元。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清缴入库。
税务机关(章)
2013年03月15日
告知事项:
1、逾期未缴罚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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