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3:5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三字〔1995〕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三字〔1995〕5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64号《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文件精神,我区大兴安岭林管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1994年度仍实行原定的包干办法,1995年度以大兴安岭林管局为统一纳税人就地汇总缴纳所得税。
本通知从1994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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