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税加油站】一文了解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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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享受优惠的主体
?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
? 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物流企业的界定
?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
? 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界定
政策所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
? 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 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 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
? 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方式
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纳税人享受本项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ND
供稿|古城区税务局
统筹|沈灿洪
初审|和文宏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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