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虚开发票一千万,认罪认罚终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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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孙检刑不诉〔202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76********,汉族,大学文化,中国药材**有限公司法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小区**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孙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孙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6日侦查机关撤回起诉。2022年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李某乙出资收购中国药材**有限公司。2015年中国药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乙、法人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业务经理为李某丙。2015年4月、8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中国药材**有限公司接受孙吴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李某丙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负责联系挂靠户与挂靠户商谈挂靠费的相关事宜。被不起起诉人李某甲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要求公司的财务人员配合,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并要求财务人员提供公司的对公账户制作虚假资金流水。李某乙在明知公司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但为了获取利润,采取默认不制止的行为,并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获利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经哈尔滨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鉴定:中国药材**有限公司接受孙吴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票面金额9,297,366.37元,税额1,208,657.63元,价税合计10,506,024.00元,在税务部门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涉案税款人民币1,208,657.63元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中国药材**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黑龙江孙吴**医药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孙吴县公安局调取的国家税务总局孙吴县税务局出具的孙吴县**药业专用发票明细、郑州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清单、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孙吴县公安局的办案说明等;证人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缴违法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21日
(院印)
【晶晶亮读后感】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
本案中,已查明李某甲无货接受虚开发票,是符合刑法中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要件。但因其积极退缴违法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所以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从逃税罪有免予刑事追究的条款,到虚开发票罪符合条件可以不予起诉。可以看出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只要不是很恶劣的情节,法律都有温情的一面。
希望这样决定,能警示劝退那些误入歧途的人,而不要成为他们变本加厉的底气。
——END——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转自:华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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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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