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2: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24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喀什地区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喀什地区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8〕243号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8〕1号)收悉。对纳税人外购的产成品、半成品等建材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建材产品的,其外购的建材产品不得参与本企业建材产品废渣比例的计算。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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