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2:0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三函〔1995〕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地税三函〔1995〕4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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