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423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阿拉山口经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伴生金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关于阿拉山口经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伴生金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5〕423号
博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拉山口经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伴生金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博州国税发〔2005〕4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砂矿(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阿拉山口经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能单独核算的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同时要求你局严格按免税产品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其相应进项税额部分不得进行抵扣,销售的免税伴生金开具普通发票。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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