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9710、9810出口不能适用无票免税和核定征收吗?
根据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采用9610方式零售出口的货物,没有取得采购发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无票免税”;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的规定,跨境电商综试区内注册的电商企业通过综试区海关出口的货物,试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政策。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只有采用9610零售出口模式的才能适用上述两种优惠政策呢?对于采用9710和9810模式的适用不适用呢?
老王的个人意见是不论9610、9710还是9810出口模式,同样适用于“无票免税”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只要是符合政策所规定的综试区内企业且通过综试区海关报关并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中登记了出口货物信息的。
财税(2018)103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在出台时,跨境电商只有9610一种新业态模式,而9710和9810是在2020年才开始出现的,也就是说在出台跨境电商优惠政策时,当时只能是写进9610零售进出口财税通这一种。当后续再出现新业态9710和9810或者以后再出现其他新模式时,难道再重新把这几种新业态再归拢一下写入政策中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好比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一样,在出台跨境电商退税政策财税(2013)96号时也只是写了这一种零售出口的退税,难道9710和9810就不能退税了吗?显然不是这么回事。
对于那些仅仅卡103号和36号政策中表述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才能适用这两种优惠政策的,显然是死读条文而没理解当初政策中为啥只写了零售出口而没写9710、9810
本公众号作者:王术芳(隔壁老王)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特聘专家讲师、山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联盟专家顾问、河南省商务厅省博览事务局进出口企业平台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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