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29: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55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吐鲁番地区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吐鲁番地区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6〕558号
吐鲁番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鄯善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吐地国税发〔2006〕118号)收悉。对纳税人外购的产成品、半成品等建材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建材产品的,其外购的建材产品不得参与本企业建材产品废渣比例的计算。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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