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73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7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经了解,我区金融机构尚未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待此项业务在我区开展后,自治区国税局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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