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29:3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5〕3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3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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