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3 每日一税】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销售提成,IPO时还原为薪酬并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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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每日一税】
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销售提成,IPO时还原为薪酬并补税
文/姜新录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4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11月16日,姜新录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陇上税语》发布《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销售提成,IPO时还原为薪酬并补税》一文,现予以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资料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同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公司以服务费的形式向上海君煜支付 837 万元(银行转账及支付票据形式)作为颜海涌及其销售团队 2017 年及 2018 年的销售提成,之后再由君煜分配给颜海涌的销售团队。根据公司向颜海涌销售团队支付业绩提成的计算依据,2017 年应付提成 305.02 万元,2018 年应付提成531.91 万元,合计 836.93 万元。公司已将该服务费还原为薪酬进行核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并获取了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经聚和股份自查,在 2017 年 1 月 1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公司曾存在未及时代扣代缴员工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聚和股份已及时向我局报告了该情况,同时积极主动地代扣代缴了足额的税款。鉴于聚和股份已主动代扣代缴上述未及时缴纳的税款,且上述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不良的法律后果,聚和股份也保证今后不会发生类似情形。因此,本此补缴税款不涉及税收滞纳金,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聚和股份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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