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81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8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中,要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得到此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要及时督促企业做好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工作,并对企业出口业务流程和出口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的发生。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