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373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3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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