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27: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26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2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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