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您了解企业税惠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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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所得税
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现100%加计扣除。
1
适用对象有针对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
2
适用时间是应急
本次政策适用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3
处理方式更直接
本次政策不区分设备器具金额和最低折旧年限,全部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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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例提高到100%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1
适用对象全面扩大
本次政策扩大到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2
适用时间应急
本次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只是阶段性的政策,即在本年四季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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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加计扣除。非营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支出对象特定
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和高等学校,以及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2
支出用途特定
用于基础研究(指用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可分为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和目标导向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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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缓缴税费政策期限
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1
缓缴税费到期再延期
本次政策从9月开始将此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到期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在缓缴范围和方式上没有发生变化。
2
到期不适用情形
特别注意的是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次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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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相关政策
缓缴耕地开垦费、污水和生活垃圾
处理费等14项行政事业收费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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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安徽省两项缓缴收费项目
本次缓缴征收事业型收费涉及我省税务部门的为城镇垃圾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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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缴的时间仅在本年度四季度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缴纳的两项收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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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耕地开垦费、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
14项行政事业收费如上图所示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实行差额征税。接受、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设计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接受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各地按规定可以对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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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差额征税
抵债资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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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多项税收
免征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契税,持有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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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来源:芜湖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非税收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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