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797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7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对生产型集团公司与下属成员企业的认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为了便于区局加强监督和检查, 各地对此类业务审核、审批和核准后,应将审批文件上报区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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