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26: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467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新国税办〔2007〕4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通知》 中所称“实物”是指依靠电信业提供服务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除此之外赠送的其他实物一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467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