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6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中国网通等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中国网通等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称“实物”是指依靠电信业提供服务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除此之外赠送的其他实物一律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征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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