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62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芨芨草加工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芨芨草加工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6〕623号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用芨芨草等加工的扫帚是否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6〕140号)收悉。对以芨芨草、木把、箍圈等加工的扫帚不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举的农业产品范围,从事芨芨草扫帚加工、销售的纳税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芨芨草扫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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