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24:31

黑地税发[2000]10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汽(电)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汽(电)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黑地税发10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请各地按新的税额标准,认真作好组织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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