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24:11

黑地税发[2000]19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林市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林市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197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海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海政函(2000)53号《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土地分等税额标准。原1988年上报省局批准的《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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