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同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要加强联系,经常沟通,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共同搞好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要把汇总纳税企业列为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审查对象之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汇算清缴过后,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要进行清缴复查,对申报不实而少缴的税款,及时查补入库,对汇总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区局报告。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