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00]23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讷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调整土地使用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讷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调整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发23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讷河市人民政府:
你市讷政呈54号《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土地分等税额标准。原1988年上报省局批准的《讷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停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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