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 (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621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报送,我区仍按原办法执行,即按季报送,报送时间不变。其他事项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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