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那些事儿:能否以对方未开发票为由拒付款项?
发票那些事儿:能否以对方未开发票为由拒付款项?对于这个问题,争议较大。本文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谈谈笔者的些许建议:
一、典型案例
1、合同没约定拒付权
在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遵工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鲁民一终字第528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约支付工程款项,而开具发票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之间不具有对等关系,故鲁丽公司以遵工公司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合同约定了拒付权
(1)在江苏盛尔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5)苏民终字第0016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应由华通公司开具发票后,盛尔通公司才支付工程款,现华通公司未开具发票,盛尔通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在黑龙江省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黑民终126号)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施工协议书虽约定工程拨款时开具发票,如发票有问题中城投五局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合同抗辩的范围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不同的合同义务,故中城投五局以林达公司未开具发票或发票不合格拒付工程款,主张不应给付林达公司工程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案例总结
1、即使合同有约定拒付权,也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因为相对于支付工程款而言,开具发票与之不对等。但是如果约定了拒付权,存在被支持法院支持的可能。
2、如果合同没约定拒付权,法院不会支持拒付诉求。理由同上,即取得发票与支付款项之间不对等。
三、操作建议
1、虽然合同有约定拒付权,也有可能法院不支持拒付款诉求,但笔者仍然认为有约定比没有约定好,比如部分法院可能会因此支持你的拒付款项诉求。其实,更进一步,如果同时约定对方迟延开具发票,对方就可按约定标准(比如每迟延一日1万元)收取违约金,也许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2、实务中,也存在不论合同是否有约定拒付权,对方仍然拒绝开具发票。此时如何处理?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参考本人此前文章:对方不给你公司开具发票,你怎么办?
当然也请读者注意: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是销售方(特定情况下,由购买方开具)的法定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需要开具发票,销售方都有依法开具发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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