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21:2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7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8号)中称:“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所得税
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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