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1-18 12:36:05

【答疑解惑】数字化电子发票直播培训热点问题(一)



答疑
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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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电子发票
直播培训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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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虹口区税务局依托区局特色线上“税e知”课堂,举办了首期数字化电子发票直播培训。我们分批整理了培训期间纳税人关注度比较高的几个问题,帮助大家更加充分掌握数字化电子发票业务的政策口径及操作流程。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第一期问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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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开具了数字化电子发票之后,
如何将发票交付给受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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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
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
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字化电子发票。
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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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击“邮箱交付”,在弹出页面选择文件格式和输入邮箱地址,点击“发送”进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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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击“二维码交付”,在弹出页面将二维码展示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扫描二维码获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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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击“发票下载PDF”,“发票下载OFD”,“下载为XML”,将发票下载到电脑本地,再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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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开具了数字化电子发票,应当
如何查询开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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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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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必录查询条件:发票来源、票种、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查询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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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蓝字发票开具时“销售方信息”
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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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销方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信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中修改。变更后,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模块销售方信息中“销方开户银行”栏次下拉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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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方地址”及“电话”信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模块中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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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公司开具和取得数字化电子发票
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打印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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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字化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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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
有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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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数字化电子发票全没有单张开票限额,您可以在剩余可用额度范围内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如果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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