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办函[2004]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办函4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所附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为一式六联。第1联国家局留存;第2联省地方税务局留存;第3联省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留存;第4联市(地)地方税务局留存;第5联区(县)地方税务局留存;第6联申请企业留存。《××税减免审批汇总表》、《××年度地方税减免情况统计表》为单页。
二、《××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六联由申请减免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填写,随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资料一并上报主管地税局,各级地税局审核、盖章,最后一级审批后,留存本联其他各联随审批通知逐级返回申请单位存档备查。
三、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各级地税局按权限审核的减免税填制《××税减免审批汇总表》一式两份以及各市(地)局按权限审批的减免税填制《××税减免审批汇总表》,报上级地方税务局。
四、各市(地)地税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对上一年度房产、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审批情况汇总填制《××年度地方税减免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五、各级地税局要建立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本级存档和上级备案。
六、请各市(地)局将《××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税减免审批汇总表》、《××年度地方税减免情况统计表》2004年至2006年所需数量,于3月10日前通过局域网报省局财行税处朱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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