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1-18 11:20:59

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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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
就业税费优惠
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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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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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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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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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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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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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
2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4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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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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