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1:17:4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6〕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19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哲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称:“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 1996、1997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共计90户,仍由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在沈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人中央金库。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和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在我区的名单
哲里木电力局
通辽发电厂总厂
赤峰电业局
元宝山发电厂
赤峰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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