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1:17:1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6〕2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2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3号《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38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牧区信用社的所得税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到1997年底享受两档低税率的照顾,该行业1994年因执行两档照顾税率而少交的所得税暂不补交,但1995年因此而少交的所得税要全部补交入库。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计税工资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9号规定执行。个别地区确需高于 500元/人月20%的,须经自治区政府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三、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3号、33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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