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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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一
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
二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 (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 、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 (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 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 业设施用地。
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 (含县级)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 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3.纳税人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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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录制、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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