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1996〕12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接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56号)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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