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2-11-10 13:20:44

稽查案例:某上市公司查补出口退税款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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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稽处 28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年冲减出口销售收入108,294,942.39元,未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共计7,751,408.99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 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共计7,751,408.99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7,751,408.99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上述事项已在上一年度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此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将加剧公司的债务和流动性压力,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不利影响。经与税局沟通协调,我司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上述税款的缴纳。
四、备查文件
深税稽处 280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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