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11-10 12:00:36

罕见!定性偷税并处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引发的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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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211/10/275_1668052836071.png?width=981&size=3068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案件名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上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涉及2018年企业所得税817404.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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