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1:13: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6〕4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4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几点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强代办业务手续费管理问题,信用社应设立代办业务专项报表,并每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次。
二、关于加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及递延资产摊销管理问题,在具体执行中,应注意两个划分:
1、正确划分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支出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
2、正确划分固定资产大中修理与固定,资产日常维修。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大中修理支出应记人递延资产;固定资产日常维修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当期损益列支。固定资产大中修理与日常维修的划分及摊销年限的确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盟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企业据此执行。固定资产修理费和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年列支额或年摊销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报区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各盟市自定。
三、关于财产损失处理问题,按区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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