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金智库 发表于 2022-11-7 00:10:12

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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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合并破产的价值考量

《破产会议纪要》在第六部分中明确:“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实质合并破产中包括人格混同的考量因素,因此有观点认为实质合并破产脱胎于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参见:徐阳光,《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但是也有观点进一步认为,虽然在人格否认上两者有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并不等同。从实质上考虑,两者的价值基石并不一样。

实质合并破产的建立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提高破产效率的基础上的,而刺破公司面纱则是追求实现个案的清偿和个别债权人的公平。从本质上说,刺破公司面纱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仅在个案清偿时需要例外承认人格混同;而实质合并破产则完全宣判关联公司之间不具有独立人格,对于所有债权债务均统一清偿。另外,如赵旭东教授认为,实质合并破产不同于刺破公司面纱,不需要主观恶意的要件(参见:赵旭东,《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

笔者认为,究其意图,实质合并破产考虑了多个维度的价值。首先,实质合并破产是破解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转移财产的方式,可以借此达到所有债权人的公平、而非个案的公平。其次,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况下,不再需要区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仅仅需要厘清作为整体的企业对外的关系,相应的管理成本大大降低。最后,市场经济中集团企业数量众多,这类企业作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况下,资产便有可能被整体出售等,相应的重整可能性或者售价也将大大提高,对企业整体和对市场来说,都喜闻乐见。

从《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看,主要考虑了第一和第二个维度。考虑到我国破产法和实质合并破产发展的短暂历史,《破产会议纪要》能够考虑到公平清偿和区分债权债务成本两个角度已属不易。但笔者也注意到,部分学者在实质合并破产的价值构建上已经有比较系统的考虑,认识到“企业集团在其经营过程中,出于降低成本、规避风险的经济考量,在其内部不同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细致分工,不同公司协同配合,达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目标。如果在集团重整之时,忽视这种公司之间的经济联系,要求企业集团内部的不同公司分别重整,则会极大地降低重整成功的可能”(参见:贺丹,《企业集团破产:问题、规则与选择》)。在实践中也有部分判例考虑实质合并破产对重整的促进作用,可谓是对《破产会议纪要》的突破与延展。

2、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的发展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美国在实质合并破产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宽松适用到限制适用的过程,并逐渐发展出较为具体的规则(参见:徐阳光,《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观察中国的实践,也呈现出这样的趋势。在早期的判决中,许多法院引用《公司法》第20条作为裁判的依据,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也比较宽松,在说理上仅论证企业之间存在人格混同。随着不断对实质合并破产价值的重构,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包括需要“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在《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也明确表示需要“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

笔者认为,认定实质合并破产最主要的认定标准应该包括两个:(1)法人人格混同程度;(2)区分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在作出实质合并破产裁定时,这两个理由缺一不可。同时,债权人是否对企业的关联性存在信赖利益、能否通过实质合并破产提高企业的整体价值等对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起到补充的作用。这是基于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价值的应然之结果。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有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中“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属于否认人格的要件之一。(参见:王军,《人格混同与法人独立地位之否认——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然而笔者认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只是结果性或者补强性的描述,若企业之间关联关系混乱,必然会影响不同企业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这并不是一个需要单独认定的要素。以数据进行模拟计算是否公平确实存在可能,但是操作难度较高,较难进行判断。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看,实质合并产生的利益可能大于其造成的损害,也就是对部分债权人而言,实质合并会带来损失,但其损失不会超过其他债权人获得的受益,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属于有利于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王欣新教授也认为,这种判断是基于模拟计算,基于客观准确的财务报告等,其实际上是其他两个要件的补强因素。(参见:王欣新,《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研究》)

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也往往不单独认定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而是按照《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在说理上进行简化处理,着重考察企业的人格混同程度和债权债务及资产区分成本。

关于法人人格的混同,在公司法领域有比较成熟的讨论。一般在认定法人人格混同时主要考虑人员、业务、财务三个方面的因素。甚至更具体些,美国Vecco案中归纳了七条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第一,确定企业的独立财产和负债的难易程度;第二,企业间的债务报表是否有合并;第三,以合并为单一实体方式运营的盈利能力;第四,资产和营业的混同情况;第五,不同公司所有者结构和利益的同一性;第六,具有公司内部间的债务担保;第七,是否具有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资产转移(参见:徐阳光,《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关于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是否过高,这一点主要从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入手。常见的认定理由包括:(1)资金流转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合,无相应基础合同等交易凭证;(2)交易笔数多;(3)现存的财务账册等资料不足;(4)存在大量互相担保的情况等。

随着《破产会议纪要》的出台,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应当会趋于严格,认定标准也可能因第32条的简单规定而变得僵化,但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关联形式等又多种多样,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破产法修改过程中,应当更多考虑司法能动性,给予法院更多司法裁量权,更有利于实质合并破产的推进和企业的合并重整。

3、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的认定

由于目前实质合并破产的规则仅有《破产会议纪要》的规定,其内涵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关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法院也有着不同的理解,《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的内涵也在不断被丰富和具象化。

例如在《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所谓的“人格高度混同”的认定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破9号之六受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中,考虑了组织架构与运行管理、经营业务、财务及资产情况等方面从而作出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定。一般而言,法院会从人员、业务、财务混同三个方面认定人格混同,单独一个混同并不会导致人格否认的结果,常常需要三者的结合。

部分法院在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中也对制度的价值构建起到作用,以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将《破产会议纪要》第六部分的要义与第32条结合。比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破9号之六受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中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整体人格高度混同以及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与交易,针对单个债务人财产支配和不当利益输送并非由债务人自身作出,而是由控制企业整体安排作出;从责任追究方式上看,如采用破产撤销权、无效制度,以及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制度、衡平居次原则,只能解决债务人单项违法行为的个别纠正,无法解决本案中企业之间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人员等各方面整体人格高度混同问题……考虑到纠正部分企业不当关联关系可能产生的高昂经济、时间、司法成本,采用实质合并破产使得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财产合并处置,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整体维护,为处理本案更优程序选择。”

另外,实践中还有因为关联企业财产区分成本不高而被驳回申请的案例,是对目前实质合并破产简单规则的延展。如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3破3号驳回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中,关联企业的财产主要为不动产土地及厂房、机器设备,法院认为:“这些不动产及动产均在不同程度上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财产登记权属关系较为明确,从区分财产的角度上来说不存在区分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在考虑区分成本时,财产类型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而比如应收债权的混同则在实践中更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第32条的“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
来源:破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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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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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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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人(开发商)参与重整程序
二、投资人(开发商)参与破产重整的目的
三、投资信息收集与目标企业筛选
四、投资人尽职调查
五、债务人的估值与谈判
六、重整模式与投资类型选择策略
七、重整投资人的初步确定
八、投资协议与投资方案
九、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十、重整计划的批准
十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十二、互动答疑

【第二讲】AMC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与投资模式
·主讲嘉宾:姚泰诚,现任某地方AMC高管
一、中国房地产与烂尾楼
二、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
三、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模式与案例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地产开发商视角下困境地产的投资机遇与实务
·主讲嘉宾:高晓姗,某上市房企集团副总裁兼上海区域董事长
一、房地产行业深度透视
二、从房企角度谈不良资产投资处置
三、投资处置案例分享
四、未来不良资产投资处置模式
五、互动答疑

【第四讲】房地产破产重整“投/融/管/退”全链条实操案例
·主讲嘉宾:郭浙生,常州云鼎创始人/总裁。
一、投:破产重整项目来源渠道和前期尽职调查以及成本测算
二、融:SPV公司GP和LP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管:依据《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四、退:项目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退出、复建销售退出
五、互动答疑

【第五讲】地产企业资产和股权收购、破产清算的税务筹划
·主讲嘉宾:季晓莉,20余年专注税务工作
一、资产及股权交易
二、房地产企业的特殊事项
三、企业破产清算面临的问题
四、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四期】
【第一讲】双碳、疫情背景下的金融不良投资处置策略及实务案例
· 主讲嘉宾:M老师,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深人士
一、双碳、疫情背景解析
二、主流AMC的业务策略调整
三、金融不良收购的新“十大来源”
四、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新十大模式
五、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都市圈发展战略”
六、收购和处置不良应当关注的行业
七、国有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八、民营和社会化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九、某*ST汽车电子类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不良收购+破产重整操作
十、互动答疑

【第二讲】以“处置层级提升+信托服务中介”为手段高质量解决当前金融机构特殊不良资产问题
·主讲嘉宾:李筝,某大型信托机构特资部门负责人
一、金融机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在处置层级提升的维度和方向
二、以“围绕破产重整”开展的财产权服务信托逐渐成为金融中介的核心角色
三、以“处置层级提升or/+信托服务中介”相关案例分享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及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主讲嘉宾:陈冠兵,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
二、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三、互动答疑

【第四讲】不良资产——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
·主讲嘉宾:王 云,泓塬资产高级副总经理
一、资产安全管理的意义
二、资产管理风险树分析
三、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体系
四、投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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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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