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金智库 发表于 2022-11-6 00:10:07

共益债务:破产企业的再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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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功能
(一)保证债务人的存续
共益债务可以有效保证债务人的存续,实务中,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必然会遗留下很多待履行合同,而《企业破产法》第18条iii赋予了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基于此选择权,在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理念指导下,综合甄别、选择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当然应当纳入共益债务范畴。债务人继续营业则必须依靠职工的正常作业,那么就必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为其支付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共益债务的优先性可以稳定部分债权人(尤其是供应商债权人和职工)的预期,从而让进入破产企业仍然继续营业成为可能。
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想要继续存续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共益债务债权人可以为具备盘活条件,存在市场价值及盈利空间的破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破产企业可以依托该渠道引进资金,及时完成输血的过程,从而让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焕发新生。只有让企业的资金流活起来,企业才能依靠稳定的资金完成从“被动输血”到“自主造血”的转变,企业家也才能有勇担重任、努力自救的积极性。在破产程序的稳步推进中,让原本具有一定市场经验的市场主体再次回归市场,让其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完成自救,在债务人企业维持自身存续的同时也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进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为债务人纾困提供资金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即意味着其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如前文述,解决资金问题是解决企业困境的最重要因素,在此种情况下通过共益债务借款引入资金不仅仅是解决“燃眉之急”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以此为契机,促进债务人企业更加积极地自主摆脱困境。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iv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通过共益债务借款所引进的资金可以参照“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共益债务情形处理,其清偿顺位相应也应当附随共益债务,具有优先性。该条规定也给投资方打了一剂“强心剂”,可以让资方更为放心的将资金流引入破产企业中,让企业的资金链重新“活”起来,债务人的再生几率也会大大提升,债权人的清偿率必然会得到有效提升,企业驻地的市场亦能得到有序和稳定的支撑。
司法实务中,已经有法院将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共益债务借款认定为共益债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亿商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清溪金卧牛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2号],广东高院就将涉案借款认定为东莞金卧牛公司的共益债务。”本案的裁判作出时间为2014年7月,说明在当时实务中就已经有将企业重整过程中的借款认定为共益债务的裁判观点。在2019年《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其第二条的规定则为将债务人企业为继续经营而进行的借款参照共益债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三)作为增信措施可提供融资功能
从为债务人注资角度考量,通过共益债务模式引进资金有一种类似担保的性质,以市场经营活动中通过抵押获取资金为例,债权人依法就抵押财产享有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从而获取资金。而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共益债务模式获取资金,债权人也具备法定的优先权,且其最终的清偿顺位与资金的用途紧密相关,具有一种类担保的性质,亦可起到增信的作用。
共益债务的融资功能主要体现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即使企业并非依据事实性的“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其至少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债务人企业所需维持正常运转的资金链在进入破产程序时一定存在事实断裂或者可能断裂的高度风险。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疏通资金流是能否获得正常运转甚至继续经营的关键所在,而共益债务制度则架起了一座桥梁,将债务人企业与资方联系起来,通过融资的方式为债务人企业及时输血,让债务人企业重生的几率得以提高,新的融资对债务人的重整工作的推进具有强有力的促进作用。v共益债务融资发生的时间也并不局限于重整期间,只要是有益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亦可通过共益债务融资引入资金。目前实务中,共益债务融资也已经愈发成为债务人企业纾困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债务人通过该条途径引资入企、焕发新生。比如,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vi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vii均采用了此种方式。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viii,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很多方面具有相类似的性质,这也是共益债务的概念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中才被引入的原因之一。二者的相类似之处在于,债务的发生时间都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发生原因都是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增益。
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务的产生原因不同,共益债务的产生源自于《企业破产法》第42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破产费用则产生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企业所要完成破产程序所必须的费用以及管理人在推动破产进程中所产生的管理费用、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费用等。第二,债务发生的稳定性不同。破产费用具有可预计性,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基本可以依据审计、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报告推断出整个破产程序大致所需要的破产费用,如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等,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共益债务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以《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一款中的待履行合同为例,管理人在基于选择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时,存在继续履行/终止履行的可能性,属于无法预测事件,相对于既定的破产费用而言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也正是基于以上不同,《企业破产法》在二者内部采取了破产费用优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
(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司法实践应用
在处理共益资金借款的清偿顺位问题时,应当注意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所采用的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处理的模式,而并非将其直接等同于共益债务处理。因此,从该条基础条文出发,在处理该类问题的逻辑思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在处理共益资金借款时,首先要基于共益债务的基本性质认定其实体要件符合性,即从前述的时间要件与价值要件角度,结合本条所规定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综合进行论证。其次,共益债务借款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该融资借款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者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在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均符合要求之后,才可以按照共益债务的特点,当然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清偿。第二,如在共益债务借款之前,其他债权人已经就债务人特定的财产设定了担保权,比如债务人企业在共益债务借款之前已经将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那么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零九条的规定ix,相应债权人依此享有别除权,该笔融资借款即使被认定为了共益债务也应当劣后于担保债权清偿,但该担保债权人因引入共益资金借款获益的除外。第三,如在共益资金借款过程中,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自行管理情况下)以债务人财产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共益资金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清偿顺序则需要看该抵押物是否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如存在,则应当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x的规定进行清偿。
(三)共益债务融资中清偿顺位的附随性
在共益债务融资中,其清偿顺位并非绝对,而是应当按照共益债务融资在破产程序中的用途来确定其最终的清偿顺位,如在实务操作中,债务人企业通过共益债务融资引进资金的目的是用以清偿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在建工程的续建、开发等,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共益债务清偿阶段自然应当给予其基于用途的应有顺位。但由于司法解释对“共益债务融资”的态度为参照共益债务执行,为确保清偿顺位的稳定性与准确性,管理人及债务人(自行管理)在进行共益债务融资时应当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通过市场化协商的手段,协调重整融资债权与在前顺位债权之间的关系,可以就资金的用途和管理、债权的清偿顺位等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机制进行确定。
实务中,共益债务融资应用较为广泛的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通过共益债务融资获得资金,可以依靠该笔资金维持企业运转,激活已经停工或者有停工可能的楼盘,盘活现有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充分增加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房地产企业的共益债务融资相对于其他普通企业而言所面临的清偿顺位问题也更为复杂,极大概率会涉及到消费性购房人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被拆迁人权益等其他优先债权清偿顺位的冲突问题。关于房地产企业中各项债权的顺位冲突问题,根据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五条x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xii、第三十六条xiii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xi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现已失效)第二条xv的规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权利的清偿顺位为:属于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唯一住房的被拆迁人优先权>消费性购房人优先受偿权=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非唯一住房的被拆迁人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一般情形)>普通债权。但在引进共益资金的情况下,需要把握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各种权利的受益程度,共益债务融资的清偿顺位应基于其用途按照优先于受益者的原则予以确定。
来源:破产法维律 作者:孙家磊,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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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第一期】
【第一讲】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的转换衔接与交易架构设计实务案例
· 主讲嘉宾:丁 燕,青岛大学法学院 教授、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 会长、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破产业务团队负责人
一、破产清算、重整(预重整)、和解的优劣比较
二、法律规则下三大程序之间的自由转换衔接
三、商业思维模式下三大程序之间的融汇贯通
四、破产融资的法律保障
五、结论与展望
六、互动答疑

【第二讲】投资视角下困境地产项目盘活难点要点、应对路径与实操案例
·主讲嘉宾:李保春,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顾问
一、深度解析困境地产项目现状及原因
二、困境地产项目的掘金主体利益诉求
三、困境地产项目盘活难点与应对
四、困境地产项目投资原则及路径
五、困境地产项目实操案例分享
六、互动答疑

【第三讲】困境地产项目七大并购重整模式、核心法律问题与风控实务案例
·主讲嘉宾:莫非,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中国不良资产形成底层原因及现状
二、困境房企七大重整模式及风控案例
三、互动答疑

【第四讲】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税实务及资产和股权收购、开发税务筹划
·主讲嘉宾:高少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涉税问题
二、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三、房地产股权收购实务及税务筹划
四、房地产资产收购实务及综合税务筹划
五、收并购领域其他的税务筹划方法及难点解析
六、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二期】
【第一讲】烂尾楼(共益债/预重整/清算式重整/破产和解)投资盘活核心要素及案例
· 主讲嘉宾:张秀娟,昆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总办成员)
一、当前形势下投资烂尾楼的方向
二、挑选项目的核心要素
三、常见重整模式解析
四、实操案例深度解析
(一)共益债案例
(二)预重整案例
(三)清算式案例
(四)破产和解案例
五、互动答疑

【第二讲】信托公司参与地产投融资交易架构及地产不良项目违约处置实操与案例
·主讲嘉宾:田星,某上市券商特殊资产事业部总助
一、地产违约现状及特征
二、信托参与地产投融资的交易结构
三、信托参与地产不良处置的展业模式
四、信托公司与AMC合作的思路探讨
五、案例分
六、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企困境下关于收并购专业落地操作及不良债权项目收并购案例复盘
·主讲嘉宾:X老师,TOP上市房企投资常务副总经理
一、房地产收并购具体落地模式及相应溯源
二、并购交易中关于财报调整下的核心资产价值与股权对价认定
三、不良资产收购中涉及在建工程转让和旧房转让的落地测算要点
四、房地产并购结构设计、交易要点与协议设计与雷区盘点
五、通过复盘不良债权收购案例总结各环节交易风险及解决方案
六、互动答疑

【第四讲】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房地产破产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及解决方案
·主讲嘉宾:孙万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抵押权人与房开预重整
二、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购房人的博弈
三、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其他利益方的博弈
四、房开破产与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
五、房开破产清算与抵押物处置及清偿
六、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三期】
【第一讲】投资人参与烂尾楼破产重整的业务程序与风控
· 主讲嘉宾:董烨,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
一、投资人(开发商)参与重整程序
二、投资人(开发商)参与破产重整的目的
三、投资信息收集与目标企业筛选
四、投资人尽职调查
五、债务人的估值与谈判
六、重整模式与投资类型选择策略
七、重整投资人的初步确定
八、投资协议与投资方案
九、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十、重整计划的批准
十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十二、互动答疑

【第二讲】AMC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与投资模式
·主讲嘉宾:姚泰诚,现任某地方AMC高管
一、中国房地产与烂尾楼
二、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
三、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模式与案例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地产开发商视角下困境地产的投资机遇与实务
·主讲嘉宾:高晓姗,某上市房企集团副总裁兼上海区域董事长
一、房地产行业深度透视
二、从房企角度谈不良资产投资处置
三、投资处置案例分享
四、未来不良资产投资处置模式
五、互动答疑

【第四讲】房地产破产重整“投/融/管/退”全链条实操案例
·主讲嘉宾:郭浙生,常州云鼎创始人/总裁。
一、投:破产重整项目来源渠道和前期尽职调查以及成本测算
二、融:SPV公司GP和LP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管:依据《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四、退:项目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退出、复建销售退出
五、互动答疑

【第五讲】地产企业资产和股权收购、破产清算的税务筹划
·主讲嘉宾:季晓莉,20余年专注税务工作
一、资产及股权交易
二、房地产企业的特殊事项
三、企业破产清算面临的问题
四、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四期】
【第一讲】双碳、疫情背景下的金融不良投资处置策略及实务案例
· 主讲嘉宾:M老师,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深人士
一、双碳、疫情背景解析
二、主流AMC的业务策略调整
三、金融不良收购的新“十大来源”
四、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新十大模式
五、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都市圈发展战略”
六、收购和处置不良应当关注的行业
七、国有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八、民营和社会化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九、某*ST汽车电子类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不良收购+破产重整操作
十、互动答疑

【第二讲】以“处置层级提升+信托服务中介”为手段高质量解决当前金融机构特殊不良资产问题
·主讲嘉宾:李筝,某大型信托机构特资部门负责人
一、金融机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在处置层级提升的维度和方向
二、以“围绕破产重整”开展的财产权服务信托逐渐成为金融中介的核心角色
三、以“处置层级提升or/+信托服务中介”相关案例分享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及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主讲嘉宾:陈冠兵,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
二、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三、互动答疑

【第四讲】不良资产——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
·主讲嘉宾:王 云,泓塬资产高级副总经理
一、资产安全管理的意义
二、资产管理风险树分析
三、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体系
四、投后资产管理
五、资产安全管理与不良资产投资的联动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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