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1:08:0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7〕6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财税字〔1997〕6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汁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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