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11-5 06:15:08

新加坡更新国别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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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News Service
2 November 2022
IBFD通讯员Irving Aw and Janus Lim报道

2022年10月31日,新加坡税务局(IRAS)宣布对其国别报告要求进行更新,修订内容包括(1)须向所得税稽查官提供的国别报告资料;以及(2)针对必须准备和提交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引入告知要求。
国别报告义务
根据《2018年所得税(国际税务合规协议)(国别报告)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是新加坡税收居民(报告实体),且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则必须在相关财年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向稽查官提交国别报告:
- 跨国企业集团上一财年的合并收入不低于11.25亿新元;以及
- 跨国企业集团在新加坡之外的国家或地区设有子公司或运营机构。
自2022年10月31日起,提交给稽查官的国别报告必须包含更新后的《IRAS电子税务指南:国别报告》(第四版)附件中指明的信息并符合相关的格式要求。另外,国别报告必须使用“CbCR XML Schema Version 2.0”,提交至以下邮箱:ct_transfer_pricing@iras.gov.sg。详情须包括:
- 报告实体的注册名称;
- 报告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
- 报告实体的财务报告期;以及
- 第三方(如税务代理人)代表报告实体提交国别报告的授权书(如适用)。
稽查官不接受以任何其他格式以及/或使用任何其他方法提交的国别报告。
报告实体用于准备国别报告的所有记录和资料应当自财年终了之日起保存5年。
告知义务
报告实体必须在财年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Form SG表格(网站https://go.gov.sg/cbcr获取)并告知稽查官其报告义务:
- 报告实体的注册名称;
- 报告实体的纳税人识别号;
- 报告实体的财务报告期;
- 关于报告实体满足财务报告期报告义务要求的声明;
- 报告实体授权作为其联系人的个人全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以及
- 报告实体授权提交告知书的个人全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稽查官在收到告知书之后的两个月内将向报告实体发送国别报告义务确认函。
不合规
报告实体缺乏合理正当理由,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 未告知稽查官其国别报告义务;或者
- 未向稽查官提供或未按时提交国别报告,
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最高5000新元罚款或不长于6个月的监禁(如未缴付罚款)。如果在定罪后该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报告实体将再被处以每天100新元的罚款。
此外,报告实体如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按要求保留用于准备国别报告的所有记录和资料,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不长于6个月的监禁(如未缴付罚款)。如果定罪后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报告实体将每天再被处以50新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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