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经贸委、清产核资办公室 内清资办字〔199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经贸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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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经贸委,清产核资办公室,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招待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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