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11-4 17:00:20

【实务】这个新职业的从业人员,增值税如何缴纳?个税如何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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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
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问题
文/段文涛
个人保险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已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仅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至2020年底,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
为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2020年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一个新的概念,相对于传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应也就产生了一个新职业分支。那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销售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缴纳相关税金?是不是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什么项目缴纳?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介绍。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作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第11号)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自主选择适用(不强制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通知》执行。
这个《通知》最新颖之处,就是正式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地市分支公司以上层级)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其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施行,将有利于破除层级结构,使保险代理人队伍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
《通知》还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遵守的“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等五项基本业务规范。
从以上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之间签订的还是委托代理合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行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行为,仍然由委托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仍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还是个人保险营销员的一种,只是比传统的个人保险营销员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也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
据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开展保险销售业务,包括“使用保险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的,其取得保险公司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算、支付的佣金(包括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下同),仍然属于“劳务报酬”收入而非工资、薪金收入。但是,如果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的门店(工作室),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取得的佣金收入,则应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相关增值税问题。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个人保险营销员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所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当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保险营销员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适用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这项优惠政策。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属于湖北省的该类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
同时应按相关政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适用相关的减免优惠政策。
(注: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按相应的税收政策执行 )

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保险营销员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所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
(1)预扣预缴相关事项。保险企业在年度中间的月份支付佣金时,不按通用的劳务报酬预扣个人所得税方法执行,而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并适用对应的预扣率及速算扣除数,预扣预缴个人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但,暂不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须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再一并扣除。同时,应按照5000元/月乘以个人保险营销员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可扣除的累计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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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同时满足“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超过6万元;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这三个条件的个人保险营销员,保险企业在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即,在个人保险营销员累计佣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此处所述的累计劳务报酬(佣金收入),是指个人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的劳务报酬(佣金收入)全额。

(2)年度汇算相关事项。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个人保险营销员,应以取得的佣金收入(应缴增值税的不含税)减除费用20%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其个人当年的综合所得。
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个人保险营销员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费-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然后再以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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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佣金的保险企业相关问题。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营销员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专票的具体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是以个体工商户的门店(工作室)的名义取得的佣金收入,则按“经营所得”项目的缴税规定,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与此相关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此文写于2020年底,完稿于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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