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1:06:1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7〕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12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2号)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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