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1-4 15:01:42

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业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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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衡水市医疗保障局 通告
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衡水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业务的
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提升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期限
衡水市统筹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为当年度1月至12月。2023年度的费款自2023年1月开始缴纳。
二、费款属期
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月为费款属期,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月缴费,也可以一次缴纳多月费款,或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费款。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年为费款属期,随当年首次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时一同缴纳。
三、其他情况
(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特殊缴费业务(断缴后续保、补缴以前年度费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趸缴、退役军人一次性补缴、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当年属期的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后需要再次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核销当年属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需要再次缴费的)需要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业务,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二)除特殊缴费业务外,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通告》(2022年第2号)规定的缴费流程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对申报缴费、缴费查询、凭证打印等事项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四)本通告所称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衡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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