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财税字〔1997〕27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惩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惩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997〕27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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