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1-4 12:58:00

新政推送!电子烟已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新的政策具体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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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电子烟的税目和征税对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A:(1)税目方面,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2)征税对象方面,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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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几类纳税人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A:(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3)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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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电子烟消费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A: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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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电子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A:(1)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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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进、出口电子烟在消费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A:(1)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已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3)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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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编审:徐小康
责编:苏日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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