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财税字〔1997〕27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字〔1997〕27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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