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财税字〔1997〕27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我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我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内财税字〔1997〕27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处(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切实做好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境外收入的恢复征税以及应缴税款的追补入库工作。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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