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 发表于 2022-11-4 10:50:57

员工私拿5个桃子3个酸奶被解雇,法官最后用易经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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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古人先哲的智慧传承至今,教导我们做人处事的道理。“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这句话出自《周易·系辞下》,说的意思就是“小人认为小的善事做了得不到好处便不去做,认为小的陋习做了无伤大体便不愿改掉,所以恶习积累多了就无法掩盖,罪恶大了就无法解脱。”
为什么今天鱼小保要给大家讲这一句警言呢?因为最近在浏览员工劳动关系案例的时候,发现了一位博学的断案法官,其在断案的时候,就引用了这么一句话,觉得很有意思,在此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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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今天这个案例的主人公叫王小花(化名),其在2015年6月23日入职某假日酒店,从事餐饮部厨房管事员职务。入职的时候公司有专门的规章制度,明确写道:“盗窃或企图盗窃酒店或员工个人财物”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还有规定:“无部门经理签发的许可,擅自将酒店的财物如餐具、食品、饮料、水果等带出酒店”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样的规定,王小花也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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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过
2018年8月3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理由为王小花存在私自将公司物品(酸奶3个、桃子5个)带出公司的严重违纪行为,王小花认可确实存在上述行为,但不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2018年8月9日,公司向王小花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小花拒收了文件。后来王小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9054元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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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判决
仲裁委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裁决:1、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小花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驳回王小花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对上述仲裁结果表示认可,王小花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公司与王小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当初王小花签收的公司规章制度了。经法院查明,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议定且经公示,王小花亦对上述指南签字确认,该规章制度应成为本案的处理依据。

公司向王小花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也明确说明,是因为王小花存在私自将公司物品(酸奶3个、桃子5个)带出公司的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王小花拿取公司物品的价值虽有限,但其行为的性质不仅触犯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触犯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如果私拿价值小的物品的行为被宽容而未严格依照公司制度处罚,那么对公司而言,可能引发公司其他员工争相私拿公司物品的后果,对于王小花而言,若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则易至恶积而不可掩。公司的解除行为不仅是在公司内部严明纪律、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必须,也是对王小花行为的警示和良性引导。王小花也应通过此次事件深刻反思自身过失,在人生道路上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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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结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仲裁时王小花提出的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请求,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小花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驳回王小花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8)津0116民初84428号

类似的案例以前鱼小保也给大家科普过,主要的点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有经民主讨论并公示,员工是否知晓并遵守。如果公司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操作,那么仲裁基本上就是站在公司一边的,所以这也提醒我们HR,岗前培训或者是员工规章制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没有提前准备,那么极其容易留下法律风险,到时候损失的不是一点半点了。

今天的案例分享完了,大家觉得这位法官的判决符合你的观点吗?欢迎留言讨论。

部分内容整理自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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